常见问题解答
1.“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范围?
答:依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但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公司,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2. “告知承诺”审批适用业务范围?
答:企业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具体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3. “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期限?
答: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4. “告知承诺”试点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试点审批程序涉及申请与告知、承诺与申报、审查与决定、发证与公开四个环节。具体程序包括: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管理机构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规定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5. 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阶段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承诺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业务发展计划表(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件、公司章程。
企业在获得许可后,应按照承诺书中约定期限补充提交以下材料: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服务器等设施托管接入协议等。
6.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应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答:在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能力前,企业可以选择邮寄或者现场提交。服务能力具备后,应线上提交。
7.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审批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电信管理结构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依据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书。
8. “告知承诺”审批机关是哪个部门?
答:企业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9. 获得许可证后,是否进行现场检查?
答:电信管理机构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三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和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10. 若未通过证后检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在证后检查中,对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11. 若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会怎样处理?
答:行政审批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