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监管告知

发布时间:2020-01-03 17:41 来源: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本电信管理机构就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主要审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条款包括:

1、《电信条例》

第九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二、条件、要求和标准

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和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更新):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1、住所必须在自贸区内。

2、营业期限不少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3、登记状态必须为存续。

4、经营范围包含电信业务。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专业人员至少包括客户服务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事务负责人等。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1、公司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2、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3、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应为经营者(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4、必须符合《电信服务规范》以及《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定义及分类》(YD/T 2781-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分级指南》(YD/T 2782-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通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YD/T 2692-2014)等标准要求,建立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四)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1、主要办事机构必须与住所一致。

2、设施必须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

3、从事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租用合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资源,不能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通信资源。

4、从事交易处理业务的,服务平台必须符合《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电子商务服务》(YD/T 3105-2016)等标准要求。

5、从事呼叫中心业务的,呼叫中心系统必须符合《呼叫中心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规范》(YD/T 2823-2015),具备未经用户同意禁止呼叫、限制商业营销呼叫等功能,符合电信管理机构关于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各项要求。

6、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必须符合《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移动应用商店》(YD/T 3106-2016)、《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即时通信服务》(YD/T 3327-2018)等标准要求。

7、从事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的,系统必须符合《域名系统运行总体技术要求》(YD/T 2135-2010)和《域名系统递归服务器运行技术要求》(YD/T 2138-2010)等标准要求。

8、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威胁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经营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必须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所列电信业务的具体划分。

2、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涉及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服务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事先在金融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公司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除应注册和维护企业基本信息,还应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许可申请表、业务专用表、申请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一)注册信息

企业申请时,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或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机构代码、法人企业或机构名称、法人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扫描件、营业执照扫描件。同时,应确认注册账号信息,包括该企业关联的登录名、密码、邮箱、联系地址、手机号。

(二)应提交的材料、方式和期限

1、《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应申请时提交(含申请业务信息、申请主体信息、股东股权结构信息等)。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能力前,应线下提交申请表原件;服务能力具备后,可在线填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应注册时提交,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注册时提交,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新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4、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

可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复印件。

5、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

可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复印件。

6、主要办事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可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复印件。

7、服务器等设施托管接入协议

可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复印件。

8、《公司章程》

申请时提交,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9、《业务发展计划表》

应申请时提交。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相应业务发展计划表,标注拟开展服务项目的细化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能力前,应线下提交原件;服务能力具备后,应在线填报。

10、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可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可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12、申请承诺书。

应申请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能力前,应线下提交承诺书;服务能力具备后,可在线填报承诺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电信管理机构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约定期限内提交应补交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

电信管理机构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三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和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其他告知事项

对未在承诺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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