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落实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9 19:0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政法函〔2020〕354号)等规定,对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告知承诺制实施事项
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场地证明、设施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执行告知承诺制。
上述证明事项系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等规定设定,旨在证明申请人具备有与开展经营电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专业人员,以及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能力。
二、告知承诺制落实方式
1、表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公司及人员情况表》中,取消法定代表人、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扫描件上传要求。
2、表单《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要求上传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申请承诺书》(附件)签字盖章扫描件,取消办公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等扫描件上传要求。
三、其他规定
1、执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2、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电信管理机构在审查、事后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申请承诺书》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