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水平,提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秩序,建设高品质的信息通信基础网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调查以及接收举报、投诉、信访、局长信箱等方式开展通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行为规范
第四条 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通信安全生产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如实报告通信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塔体、塔基施工)、监理单位。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线路、管道、基站、铁塔等项目应进行勘察。采购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满足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六条 落实通信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对相关人员进行通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参建单位按规定使用工程安全生产费。工程施工合同或订单应明确安全生产费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在工程开工前明确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高风险作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参建单位提出的要求应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严禁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在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在工程建设中,严禁擅自侵占、搭挂其他企业的通信设施,严禁影响和危及其他企业的通信设施安全。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承包勘察、设计工程,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文件说明和图纸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工程概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能够指导施工,应注明工程使用年限。设计图纸参照物与现场环境一致。设计文本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包括设计文件不应包含与项目无关的说明、预算、图纸,不应引用已经废止的标准规范,应正确签字、签章等。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交底记录)。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各通信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要求,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制定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配置满足工程需求的安全生产设备及设施,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上岗证。劳务派遣和灵活就业人员应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分别取得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规承包工程,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开工前应经批复许可。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依据项目实际按规范编制,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登高作业、涉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二十三条 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在开工前应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准确说明,并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提供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应详实,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如实记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情况。施工日志应真实、齐全、准确。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依法依规承包监理业务,严禁挂靠、转包、分包。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明确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安全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职尽责。
第二十八条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依据项目实际按规范编制,并均应含有安全监理内容。应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应真实、齐全、准确,并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重点施工环节应记录详实。
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施工班组长在施工前应将有关安全施工、工程质量技术要求及措施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操作规范进行作业。高处、临时用电、焊接、制冷与空调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正确使用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识。涉及动火作业等容易引起火灾的施工现场配备消防设施或者灭火器。有限空间作业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作业人员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中毒窒息用具等防护装备。对人员、车辆等容易造成伤害的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二条 设计图纸与现场环境应一致,能够有效指导施工,选址合理。设备、材料质量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人员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工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七章 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建设工程实行量化考核,对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红黄牌警示,实施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黄牌警示。
(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发现通信建设工程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
(二)施工单位在质量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存在2个问题的。
(三)施工单位在单个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2个问题的。
(四)建设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检查中分值为86分—90分的。
(五)设计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检查中分值为76分—85分的。
(六)施工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检查分值为71分—80分的。
(七)监理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检查中分值为76分—85分的。
(八)同一责任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中存在2个问题的。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项目分值为86分—90分的。
(十)经查实的巡查、举报、投诉、信访、局长信箱等其他途径获取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存在较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红牌警示。
(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发现通信建设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施工单位在质量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存在3个及以上问题的。
(四)施工单位在单个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3个及以上问题的。
(五)建设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检查中分值为85分及以下的。
(六)设计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检查中分值为75分及以下的。
(七)施工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检查分值为70分及以下的。
(八)监理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检查中分值为75分及以下的。
(九)同一责任单位在单个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中存在3个及以上问题的。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项目分值为85分及以下的。
(十一)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设计单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存在挂靠、转包、分包的。
(十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
(十三)经查实的巡查、举报、投诉、信访、局长信箱等其他途径获取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单个项目同一责任单位警示不累计。一个监督检查年度内同一个责任单位累计收到两次黄牌升级为一次红牌,逐次累积。
第三十七条 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向建设单位所属集团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在全省行业内通报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典型执法案例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有红黄牌警示记录的单位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定期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红黄牌警示情况通报给建设单位,供其在通信工程招标中作为参考。
第四十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在一个监督检查年度内累计收到2次及以上红牌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向相应的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因事故被追责的人员,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其任职征求意见时纳入企业干部任用考核与管理。
第八章 申辩机制
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在收到处理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辩。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有其他要求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