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国家和广东省相关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实,切实发挥通信基础设施在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关键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实施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省通信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顾佩彬 020-8762688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车浚清 020-83133659
特此通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6日
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实施指南
(试行)
1 目的
本指南旨在加强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竣工备案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开展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规范地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建办”)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备案及信源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中规范履行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职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广东铁塔(以下统称“基础电信企业”)共享利用并确保通信信号按时保质接入,切实发挥通信基础设施在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关键性支撑作用。
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旨在通过与建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通信设施的规范性和兼容性,避免后期改造产生资源浪费和安全隐患,实现建筑物内通信信号的全覆盖和容量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对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网络服务的基础需求。
2 编制依据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GB 51433-2020)、《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1456-2023)、《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3〕59号)、《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56号)、《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DBJ/T 15-190-2020)、《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粤建规范〔2025〕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3 适用范围与定义
3.1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主体及活动:广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物代建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实施、验收、报备活动;参建单位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审查、性能测量活动;通建办履行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等职责;基础电信企业开展信源接入工作等。
3.2 本指南建筑物指有可供人居住、工作或活动的内部空间的场所,按使用性质分为以下类别:
3.2.1 居住建筑:供家庭或个人居住的场所,如住宅、公寓、别墅、宿舍等。
3.2.2 公共建筑:供非居住用途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办公楼、商业楼宇、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旅馆、交通枢纽楼等。
3.3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指在建筑物建设红线内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过程中,配套建设的通信用机房、设备间、机柜(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通信线缆、外市电引入、防雷与接地装置及相关支承设施等,按通信设施功能分为以下类别:
3.3.1 光通信类(光纤到户)基础设施:通信机房(含基础电源、照明、通风设施、走线架等)、光缆配线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防雷与接地装置、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等。
3.3.2 移动通信类基础设施
(1)基站基础设施:基站机房、支承设施(如天线支撑结构)、通信用外市电引入、防雷与接地装置等。
(2)室内覆盖系统基础设施:信源设备机房、远端设备间、机柜、布线桥架、防雷与接地装置、无源室内分布系统(包含天线、馈线、功分器、耦合器、合路器)等,以及连接上述设施的线缆(交流/直流电缆、信号电缆、光缆)与配套设施(光纤配线架、分纤箱、配电箱)。
3.3.3 外联路由:建设红线内建筑物(群)间的配套通信用路由,及建筑物配建机房至红线边缘通信用路由,以便后期基础电信企业相关通信信源引入。
4 平等接入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为基础电信企业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免费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含照明、配套机柜用电等通用电源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基础电信企业不得通过签订排他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
5 建设实施
5.1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合格后按要求提交资料办理“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备案。
5.2 建设单位选择参建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1)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指建设单位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由该单位对此专业工程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工程自行施工。
(2)专业分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工程分别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实施方式。
(3)代建模式:是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购等工作,对项目设计与设计送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与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报备等事项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模式。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5.3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参建单位通常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得拆分光通信类基础设施和移动通信类基础设施分别实施,参建单位按对应标准与要求开展工作。
5.3.1 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2)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资质;
(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
(4)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专业设计资质,采用该资质时应按照建设项目内容同时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
(5)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
(6)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5.3.2 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等级体现其施工能力和承担对应项目规模。
5.3.3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可沿用在建建筑项目监理单位。若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独采购监理单位的,该监理单位资质应具备综合资质或通信工程专业资质。
5.3.4 参建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4 设计与图审
5.4.1 设计单位应详细了解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区分布、各类通信场景需求等情况,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相关使用场景和建设标准参考“附表1 光通信应用场景与建设标准”“附表2 移动通信应用场景与建设标准”、附件《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指引》。
5.4.2 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从建筑物使用性质角度出发,审核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内容、主要工程量等,确保资金满足建设需求。审核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与地方基础电信企业或相关专业单位咨询、协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评审通过后,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
5.4.3 图审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标准与要求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5.4.4 各地市通建办应配合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对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图审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地市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机构应及时报送地市住建局、省通信管理局,由上述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同一单位或机构一年内累计被通报3次及以上的,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5.5 施工与竣工验收
5.5.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器材检验,并应记录器材检验的结果。所用器材的程式、规格、数量、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无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证明材料、质量文件或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器材,不得使用。器材外包装应完整,不得有破损、凹陷、受潮等现象。
5.5.2 设备、器件和线缆应有明确标识,标识应正确、清晰、齐全,并如实记录在竣工图纸中。
设备、器件标识宜贴在正面明显位置;线缆标签在首尾两端宜采用吊挂式。并排有多个设备或多条走线时,标签应标示在同一水平线上。室外标签或标识应采取防水、防脱落处理。
5.5.3 线缆、线管进出墙孔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室外墙孔应做防水处理。
5.5.4 设备、器件、线缆、走线管、槽道或管道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埋深)、安装路由等,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通信用线缆与其他设施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梯架、托盘及槽盒内线缆布放应保持平直,不得产生扭绞、交叉、打圈等现象,且不应有接头。
5.5.5 隐蔽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随工检查与签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
5.5.6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保持设备、器件和现场环境整洁。
5.5.7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根据标准工序工艺要求及设计要求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通过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组织验收。
5.5.8 建设单位按相应的实施模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竣工材料编制。通建办不组织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5.6 性能检测与竣工验收报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5.6.1 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通信类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应覆盖《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16)或《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中的光纤链路性能测试,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移动通信类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应覆盖《无线通信室内信号分布系统 第5部分:无源器件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2740.5-2014)、《无线通信室内信号分布系统 第6部分:网络验收方法》(YD/T 2740.6-2014),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5.6.2 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相应计量认定或校准有效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科学的检验检测方法,开展通信基础设施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检测项目概况、检测结论、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结果;
(2)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分析;
(3)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应加以说明;
(4)提供现场检验检测的彩色照片(含人员、设备等,可彩色打印);
(5)检验检测人员的上岗证。
5.6.3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并加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CNAS)专用章,报告方为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5.6.4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检验检测抽检比例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通信类(光纤到户)光纤链路性能应100%检测;
(2)室内覆盖系统部分:主干链路驻波比、互调100%检测;分支链路驻波比、天线口功率检测不低于10%;模拟加载信号场强检测不低于95%覆盖测试;
(3)设备机房/设备间应全数检测,设备及线缆安装检查应不低于10%检测。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全部检测或抽检检测均为合格,且参建单位自检结果与抽检结果基本一致的,检测结论判定为合格。当检测存在不合格项,或参建单位自检结果与抽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允许整改后进行复测,复测后结果仍不合格的,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5.6.5 本指南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在从业地市通建办进行登记,接受通建办的监督。通建办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应通过书面责令整改、约谈等方式,要求其进行整改。
(1)对拒不整改或半年内累计2次约谈后,报送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视情况进行通报并同步报送相关资质管理部门;
(2)对拒不整改或一年内累计5次约谈后,报送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进行通报或联合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通报。同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5.6.6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报备应满足通信和住建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按建设模式出具建设单位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免费平等接入承诺函;
(3)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4)项目竣工材料,一般包含:设计文档、开工报告、施工组织方案及报审表、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记录、工程设计变更单、材料合格证及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参建单位测试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验收记录表)、工程移交清单、竣工图纸及目录;
(5)建设单位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
(6)其他。
6 竣工验收备案
6.1 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粤建规范〔2025〕5号)文件要求,各地市可以结合实际,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备案事项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6.2 各地市通建办应按照本地市相关流程与时限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3 通建办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时,若发现资料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发起资料补正时,应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说明所有存在问题和补正要求。
6.4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通建办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现场质量查验,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通建办不予备案通过。
6.5 建筑物整体工程项目备案若出现特殊情况办理容缺备案的,必须是存在客观原因且国家相关政策允许下,由建筑物所属地市住建局、行政主管单位等单位联合协商,出具容缺问题解决方案,并正式发文至属地通建办,文件内应包含缺漏问题与原因、解决时间与计划、责任单位等内容。通建办收到正式文件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勘,视情况决定是否出具容缺备案通知书,容缺备案通知书内容应标注缺漏问题、解决时间、责任单位等内容。
6.6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合格通过后,通建办应完成相关流程,向建设单位发放备案通过通知书、接入公网通知书,向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发放信源接入需求通知书。
7 信源接入
7.1 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应实时关注地市建筑物建设情况,做好信源接入相关准备。在收到通建办信源接入需求通知书后,应对照建筑物通信应用场景,及时完成光通信、移动通信接入。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接入公网通知书的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进行信源接入。
7.2 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完成光通信、移动通信接入后,应书面报送当地通建办,反馈接入时间、容量等信息。
7.3 各地市通建办对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信源接入情况进行监督,并汇总信息。因地市基础电信企业未及时接入信源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投诉事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涉事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查处。
8 建设信息管理
8.1 通建办定期获取相关建设规划信息,筛选出新建建筑物清单,对新建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未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规划的,及时反馈地市住建、规划等部门,并要求补充完善。审核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导入广东省通信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通管平台”),并推送至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
8.2 图审机构完成图审后,应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情况报当地通建办,通建办应将通过设计图审的项目相关关键信息(包含建设规模、机房数量与位置等)及时导入通管平台,信息导入后推送至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并发送信源接入提示信息。
8.3 检验检测机构收到检验检测进场需求后,应向当地通建办同步相关信息,并在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前1天告知通建办进场时间。通建办结合当前工作计划可安排人员到场旁站,严禁非通建办人员顶替开展监督、查验等工作。发现非通建办人员顶替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追究相关通建办责任。
8.4 通建办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完善通管平台数据信息,向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推送信源接入需求、发送信源接入通知书;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方(人)前完成各类信源接入。
9 其他
9.1 老旧小区(建筑物)改造项目涉及的通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指南实施,由产权方或使用方进行改造、升级,完成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并向属地通建办提交验收备案申请。
9.2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9.2.1 相关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继续实施;已发起验收备案申请的,按照原地市相关要求继续实施;未发起验收备案申请的,按本指南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发起申请。
9.2.2 各地市住建局、通建办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指南修订地市相关政策文件、流程。